小提琴作坊

大提琴在作曲家曲目中的发展地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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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提琴这项乐器,在巴哈(Johann Sebastian Bach, 1685-1750)的时代,已经以古大提琴(Viola da gamba)的名义逐渐获得地位,其后到了海顿(Franz Joseph Haydn, 1732一1809)与莫扎特(Wolfgang Amadeus Mozart,1756一1791)的时期,才慢慢被看成是一种独奏乐器。

但尽管如此,海顿也只写作了两首大提琴协奏曲,未曾留下任何的大提琴奏鸣曲,另一方面,莫扎特除了在未完成的协奏交响曲中,把大提琴当作独奏乐器使用之外,似乎也未曾写过任何大提琴协奏曲或是大提琴奏鸣曲,换言之,对这两位大作曲家来说,大提琴乐器还只是用来支撑合奏中的低音部,偶尔担任一些主题材料而已,还未到达充分应用大提琴特质的阶段。

一直要到贝多芬(Ludwig von Beethoven, 1770一1827)手中,大提琴奏鸣曲才在音乐上具有重要的意义,而以扩展大提琴音域,活用大提琴机能与性格的乐曲才开始登场,即使在室内乐曲中,贝多芬也赋予大提琴显著而重要的地位。不过,贝多芬依然未曾写过大提琴协奏曲,充其量也只写过以钢琴、小提琴与大提琴当作独奏乐器的三重协奏曲。

在贝多芬的弦乐奏呜曲中,虽然小提琴奏呜曲共有十首,大提琴奏呜曲只有五首,但就作品的年代而言,只有两首《大提琴奏呜曲作品102》是属于晚期的作品,因此这两首作品可说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性,不仅是在风格上的改变、更大对比之强弱的使用,甚至在作曲手法上也有重大的突破。

再加上十八世纪弦乐器改良及技巧的演进、十九世纪早期时代背景与贝多芬周遭环境,及其身边大提琴家的影响下,使得贝多芬在创作上出现不论是曲式结构或是乐曲风格等新的想法。除此之外,在贝多芬晚期两首《大提琴奏鸣曲作品102》中,其大提琴声部的创作手法,更影响了之后贝多芬所创作的六首弦乐四重奏,并且更可从晚期的这些室内乐作品中发现,贝多芬如何对大提琴所扮演的传统角色加以提升。

2015 年 11 月 8 日 阅读:(8,2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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